【轉知】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馬徂新村眷村文創園區 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桃圍市政府文化局
馬祺新村眷村文創圍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覺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傑出及年輕藝術家與文創工作者創作及展出,以重新詮釋眷村文化,提昇本市藝術及文創實臉精神及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藝術與文創工作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場地:馬徂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臉藝廊(一至三號眷舍)。
四、申請手續:
(一) 本要點申請時間為公告收件日超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二) 填妥申請表及展覽企劃書,以紙本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展覽企劃書內容應具有:
1. 展覽名稱。
2. 展出構想或理念。
3. 作品種類及介紹(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 整體空間規劃及展覽佈置示意圖。
5. 藝術家簡歷。
(四) 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企劃書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3 Megapixels 或 2048xl536 pixels) 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 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五) 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屬館舍展場資源、完善申請作業,凡獲安排於本局及所屬館舍檔期者,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場檔期。
(六) 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七) 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局概不退還。
(八) 送審資料收件地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三三O五三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二十一號)。
(九) 申請展覽案經本局辦理審查後,將由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五、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以下簡稱展出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丶展覽梠關事項,本局免收場地使用費,惟展出者仍應依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清潔費及保證金。
(二) 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為二至四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予配合。
(三) 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一個月通知本局,並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四) 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更動丶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六丶展覽須知(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作品尺寸應配合展覽空間及運送入口之高度及寬度,並以方便搬運為原則。
(二) 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三)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維護管理,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 展覽期間,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展覽現場,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五) 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及原有設施,並能配合展示空間。有關場地佈置、安全維護請依馬徂新村眷村文創園區場地使用保證書辦理,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陪償責任。
(六) 展出者若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七) 展出者請於展覽前一個月提供宣傳圖片丶約三百字展覽簡介,供本局藝文摺頁刊印、粉絲專頁或園區活動公佈欄宣傳;展覽開暴後提供成果照片至少八張予本局作為活動紀錄,並同意該圖像使用於本展覽新聞及文宣品丶出版品等梠關宣傳用途使用。
(八) 展出者如欲舉辦開暴丶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科協調辦理。
(九) 各項對外文宣品、廣告物、宣傳片等應明顧標示 「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之特殊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之申請表丶箸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場地使用保證書等由本局另定之。 點此至官網下載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