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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 「 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

一、 本局為加強與音樂 、 戲劇 、 舞蹈等相關表演藝術團隊合作以活用桃園米倉劇場場地空間,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旨揭要點。

二、 本計畫預計於112年8 月 28 日超至9 月 28 日 ,辦理113 年度第一次徵件 ,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申請項目:

           1. 音樂 、 戲劇 、 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2. 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 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4. 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

     (三)申請檔期:113年1月24日至113年6月30日。

     (四)申請空間:米倉劇場B 棟小劇場、C 棟小型工作空間 。

     (五)餘詳本局官網: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92

三、檢送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丶 「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十-米倉劇場」 、113 年米倉劇場檔期表(1至6 月)、 申請表暨申請書丶米倉劇場技術協調         需求紀錄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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